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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2019年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请示的批复》精神,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继续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2017〕73号)中2019年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标准。
特此公告。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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