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问:《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
问: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条例》作了哪些基本规范?
答: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条例》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问: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答:人民调解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且具备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问:《条例》在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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