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名医托组团,在北京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站台处,寻找求医者攀谈,利用话术骗取信任后,将乘客带到指定医院去看病,...
两名“医托”组团,在北京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站台处,寻找求医者攀谈,利用话术骗取信任后,将乘客带到指定医院去看病,从中抽取高额提成。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民警将两名“医托”控制,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医托”地铁站作案被当场控制
“您是来看病的吧?我们也是。上次的药效果一般。这次准备去房山一家医院,听说那边有特效药,我们好几个老乡在那看好的,您要不要一起去?”8月13日上午8时许,地铁2号线积水潭站,一男一女伪装成母子两人,正在与一名手拿X光片的乘客攀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西直门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近日,北京公交总队接到报警,在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站台上,有“医托”向过往的乘客行骗。
“这些地铁站点紧邻阜外医院、积水潭医院及人民医院等多家知名三甲医院,是医托涉案高发地。”民警说,通过警企联动机制,北京地铁工作人员在值班室的监控屏幕上,发现有两名“乘客”行为异常,符合“医托”特征。
视频监控显示,在早高峰的积水潭地铁站,一男一女看似母子二人,但列车到站后,两人并不上车,而是在角落里观察往来人群,时不时就移动到某一旅客身边说些什么,而这些旅客手里,往往都提着印有医院名称的就诊袋。
地铁站工作人员与负责站区安全的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在固定证据后,8月13日,民警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
从诊费与药费中抽取高额提成
经民警审查,两名“医托”分别是嫌疑人张某(男,40岁,河北人)和李华(化名,女,54岁),今年4月份,因当“医托”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一次。
张某供述,16岁开始,自己就在装修队务工,后来觉得工地干活太累,周围有乡亲在北京做“医托”,说是挣钱快又不费力气,干得好月收入可以上万元,便开始跟着李华一起行骗。
李华则自称平时在老家帮女儿看孩子,因为暑期放假,女儿带外孙女外出旅游,在家闲的没事,就来到北京干起了“医托”。
在行骗过程中,他们两人一组,互相配合。一般早上5点左右,就在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地站台处,寻找手里拿着X光片或者明显求医的外地乘客,作为目标进行搭讪。
“一般第一个人先上前询问乘客是否来北京看病。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则会称他自己或者亲戚曾经也看过这个病,且是在某某医院看好的,那里都是名医坐诊。”民警介绍,此时,第二个人看时机成熟,上前表示自己也在那个医院看过病,效果特别好。在骗取乘客信任后,再带他们到指定的小医院去看病,最终从患者的诊费与买药费用中抽取高额提成。
目前,两名嫌疑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 案例
内蒙古老人来京治眼疾被骗2000余元
据公交总队西直门站派出所副所长杜晓睿介绍,“医托”一般为团伙作案,老板负责联系医院,然后将地点告诉手下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的“医托团队”。“熟手”在将受骗乘客带去医院后,这些小医院会将所收钱财,按照比例与老板分成,最高时老板能拿到70%。“医托”再从这70%中,抽取一部分作为酬劳。
杜晓睿介绍,此前,他们刚为一位老年患者追回被骗的2000多元现金。
这位老年患者是从内蒙古来京,想要治疗眼疾,后被一伙“医托”忽悠到某小型诊所,诊所医生将老人随身携带的2000余元现金全部用来开药,而所谓的“良药”只是一些中成口服药剂,对眼疾并没有什么太大帮助。
回到老家,老人亲属怀疑上当受骗后,报警求助。西直门派出所民警通过大量工作最终抓获了这伙骗人的“医托”,并将老人被骗的医疗费追回,老人回到了正规医院挂号就医,眼疾得到了妥善医治。
民警提示,广大就医患者要通过正规渠道挂号就医,切忌病急乱投医,勿轻信陌生人关于某某医院治疗效果好,有特效药等谎言。在陌生环境下切勿与陌生人过多攀谈,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 律师说法
医院用医托拉病人严重可构成诈骗罪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医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通过向别人宣传介绍的方式为医院拉病人,本身相当于一种广告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医托对医院的宣传介绍,包括医生医术高明、药到病除等,都是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根据医疗广告法相关规定,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的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医院利用医托进行此种宣传,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医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医院利用医托发布虚假非法的医疗广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其他医院声誉,夸大自身优势,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还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犯了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医院利用医托拉病人的情节严重,获利巨大,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可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如果医院为骗取被害人钱财,以医托方式拉客,以医术高明、药到病除等虚假宣传为幌子,千病一方或者不对症下药,提供虚假医疗服务,那么医院的行为则涉嫌诈骗。
常莎表示,医院和医托合谋,对受害人实施了如下行为,则两者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从看病环节来判断。医院医生没有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医生并不是“对症下药”,而是“千病一方”,虚假行医。二是从核价环节来判断。医生并非按照药价来核价,而是按照被害人所带钱款来核价;医生所定药价远高于市场价格。三是收入分配环节来判断。并非正常的从医收入,而是根据收取药费的多少按比例就地分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果情节轻微,只涉及虚假宣传,患者可起诉医院,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