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特别规定,要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要继续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经审批的初中特长招生比例,控制在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
据悉,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启动,到目前为止,教育部重点监测的19市公办中小学学生就近入学比例均超过9成。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杭州、宁波等14市公办小学和上海、沈阳、长春等7市公办初中基本实现全部就近入学。
《通知》要求,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通知》强调,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还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