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场所,都属于旅馆。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旅馆应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如果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如果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房间提供他人住宿的,须由实际住宿人办理住宿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以及境外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时,旅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旅馆日常经营,应该遵循哪些标准和要求?征求意见稿作出系列规定。
例如,旅馆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在非公共区域,旅馆不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近年来,住宿人员信息频频泄露,更有部分旅馆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公民信息牟利,给下游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
一方面加强实名登记,一方面打击信息泄露。为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征求意见稿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旅馆多有发生。征求意见稿给旅馆的行为划定“红线”,明确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明知违法犯罪人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五)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证件、人证不符的人提供住宿服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警在旅馆的执法行为,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如果检查女性住宿人员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民警须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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