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安全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
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并规定了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条例规范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
构建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切实增强安全防范监管和治理能力,必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人大的监督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
为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应当鼓励社会组织机构提供评估、认证等专门安全生产服务。条例明确,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为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条例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同时,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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