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八章94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
草案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定义,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草案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指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在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方面,草案对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部分,草案着重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规定。该部分明确,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草案设专章进行规定: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草案还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共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