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通知》强调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通用名 |
商品名 |
生产企业 |
包装规格 |
谈判价格 |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 |
韦瑞德 |
葛兰素史克(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
300mg×30片/瓶 |
490元 |
盐酸埃克替尼 |
凯美纳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25mg×21片/盒 |
1399元 |
吉非替尼 |
易瑞沙 |
阿斯利康制药 有限公司 |
250mg×10片/盒 |
2358元 |
备注:1.谈判价格为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
2.采购周期为2016—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