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纪委发布了10起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典型案件,其中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李健生插手单位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受贿364.9万元一案,备受社会关注。
此案并非孤例。干预单位采购从中收受贿赂,是很多落马官员腐败的手法。有“津门第一虎”之称的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腐败方式之一就是通过亲属成立公司,“包办”单位采购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73万亿元。如何用好这笔数目庞大的公共资产,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化监管责任,实行采购官终身追责制,真正堵住政府采购漏洞。
政府采购千元U盘引关注
前不久,媒体曝出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多个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出现“天价”现象,包括千元U盘、16万元复印机等。舆论对此反应强烈,相关负责人随后回应称,因单位财务不专业导致出现差错,一些超标项目最后也并没有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拨款。
政府采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批政府采购商品是不是“天价”,要作进一步深入调查,比如U盘后面是不是有“等”字。他称,广州能够做到市直部门和区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全公开,在全国来说算是很大的进步,但公开的内容应该更详细一些,以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
虽然广州“千元U盘”预算仍待查实,但不可否认,近年来,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利用招投标寻租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2013年,中国社科院首次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我国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浪费资金超三成。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科院院长王战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领衔提交议案称政府采购价格过高,呼吁加强政府监管。他表示,原来以为只是个案,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政府采购价格普遍比市场贵很多,采购时间长,而且质量未必是最好的。
高价采购、违规采购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背后往往还伴随着腐败。对采购问题“看得明白”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亦多次在全国人代会上呼吁,政府采购要提高透明度,厉行节约,切实遏制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现象。
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环节有多少?
如果说“天价”采购腐败是“看得见的腐败”,那么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则是“看不见的腐败”。广东省一家大型企业负责人黄生(化名)参与各地政府采购招投标已有十年,对于此中乱象,他直言“太复杂了,操作空间大到你没法想象”,以致每次参与竞标他都得挖空心思,应对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
谈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环节,他向本报记者介绍,仅在评标定标中,采购人或代理商就有很多寻租空间,比如在编制招标文本上,他们常常会将评分项目制定得更有利于早已“合谋”的供货商。
前不久,黄生参加了中部某省某市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大会,采购方要求,所有参与竞标企业3天内拿出样品,这对于一般供货商来说几乎不可能做到。招标文件还规定,商品价格在总分中只占30%,企业资格要求等占70%。在评分要点一项,规定获得某部门颁发的“创新性企业”称号加1分,获得某学会颁发的“指定生产企业”称号加1分。经验丰富的他一看就怀疑这场招投标是为某个内定的竞标企业安排的。他说,最为荒唐的是,中标企业获得的某协会“红旗单位”称号也成为加分项目之一。
他透露,最近一年来,其公司按正规程序从网上查到信息后去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凭实力中标的只有10%左右,并且是靠完全压低价格拿到的。不过他坦言,近两年在全国上下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比以往有了很大好转,领导直接打招呼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供应商们为此很振奋,但还是存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和准入资格被人为“绑架”的现象,有好多项目的评分标准完全是为某个特定企业“量身订做”的,还有一些采购经办人和代理商仍然“不收手”。希望国家的高压反腐态势能一直持续下去,在打“老虎”的同时不放过“苍蝇”。
立法要严一些,执法要硬一些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廉洁高效,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今年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些专家认为,客观来看,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在规范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遏制采购腐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譬如,获得2014年“中国政府采购创新奖”的山东省当年的政府采购节省资金168.11亿元。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看来,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堵住采购腐败,立法还要更细一些、更严一些,执法要更硬一些。朱列玉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有刚性要求,不仅要公开“准备买什么”“什么部门要买”,还要公开“为什么要买”“用的效果怎么样”。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责任规定明显太轻。还有,像评审专家泄底这样影响重大的行为,只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
遏制政府采购腐败,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朱列玉表示,监管乏力,是政府采购容易出现腐败的原因之一。他说,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可是现实中,或因人力所限,或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使然,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供应商黄生也认为,法律法规要更“管用”,比如《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这一规定看似严厉,但不好执行。“采购人私下收受好处,谁能监督?谁会监督?”他建议政策制定者最好“微服私访”,洞悉此中真相,找到规制的好办法,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良法良规”。
政府采购专家谷辽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醒,现在的平级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亟待转变。
以“公关”形式行贿单位,值得警惕
政府采购中,还会发生另一种形式的腐败,即“偷梁换柱”,比如江苏省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原办公室主任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装修会议室购买音响、投影仪时,将协议供货价格为3万余元的投影仪擅自更换为价值1.4万元的投影仪和2台价值1.6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后将其中一台电脑占为己有。黄生介绍,采购方和供应商合谋“狸猫换太子”的做法以前很常见,随着政府采购公开力度的加大和采购决策民主化的逐步推行,目前这种腐败方式已经不多见。
主办此案的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洪帆认为,罗某之所以能成功实施“偷换”行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罗某在时任局长的纵容关照下“大权独握”,对单位物品采购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权;二是单位办公物品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过于笼统,没有详细的操作规程,使罗某钻了制度空子,单位纪检部门乐于充当“老好人”,对违法乱纪现象监督不到位,做了“睁眼瞎”;三是单位政务不公开,堵塞了公众监督渠道。他建议,要堵住采购腐败,政府部门至少应做到三点:一是分解采购权力,实行民主合议;二是细化采购流程,制定责任制度;三是实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反馈渠道。
在刘小川看来,政府采购中还有一种新的腐败方式值得警惕,即某些供货商为了拿到政府采购订单,利用公关手段向单位行贿。他说,在当下严厉反腐、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领导干部基本不敢在政府采购中为了个人利益公开受贿了,但以公家的名义来做,还是存在的。“比如某个地区的大企业为了得到订单,答应承办、赞助单位会议。这种趋势应该引起重视。”
一些专家认为,要根治政府采购中的种种乱象,最终需要积极推进采购官制度,并实行终身追责制,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公共采购的专业化水准,又能够有效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