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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修改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1-10 15:21:11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修改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省委决定对《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增加第三款:“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经省委批准可以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省委研究决定巡视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巡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建立完善省委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视机构具体承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组织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第四项修改为:“(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对下级党委(党组)巡察工作进行统筹和督导检查;”。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办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实行组务会制度。”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完善巡视干部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信访等业务的专业干部参加巡视工作,视情配备国资监管、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专业干部。”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十一、删去第十六条。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雄安新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省属及市属本科院校、省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配合巡视开展的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巡察工作等专项检查在巡视组组长统一领导下进行。”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要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视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经有关巡视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报告要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呈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要有本人亲笔签名。”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了解,对重要问题进行督办。”

十七、将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发现的整改工作组织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问题,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省委研究同意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十八、将第四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将“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列为第二款。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此外,将文中的“省委巡视组”统一修改为“巡视组”,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精神实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视工作,形成党内监督合力。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巡视的利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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