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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重磅消息!雄县出台专项方案震慑炒房行为,周边9城限购!

发布时间:2017-04-06 14:04:21      
摘要:关于河北雄安新区,重磅消息再度来袭!震慑炒房行为——雄县出台管控房地产市场专项方案!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严惩违法占地行为!雄安周边...

 

关于河北雄安新区,重磅消息再度来袭!震慑炒房行为——雄县出台管控房地产市场专项方案!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严惩违法占地行为!

雄安周边9城陆续限购!霸州、文安、任丘3县市限购后,雄安新区周边限购再添6县(市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高阳县、白沟新城、定兴!

雄县出台管控房地产市场专项方案

一些媒体为吸引人群关注、追求点击率,跟风发布相关“雄安新区区域内房地产价格疯涨”等类似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一情况,4月5日,雄县政府有关领导表示,从该县来看,这些情况与实际并不相符。

据介绍,清明节期间,雄县人员流动较大。通过走访得知,这些人一是慕名而来,认为雄安新区“雄”字开头就是雄县,来雄县拍照留念人员较多;二是周边游客假期出游,雄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拥有白洋淀、温泉等旅游资源,每逢节假日都会吸引大批京津游客;三是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投资客,对新区建设存在高预期值,来寻找投资房产机会,在了解到雄县已经暂停所有房地产交易,整个区域处于“有价无市、有市无房、有房也不能交易”的严管严控状态的情况后,打消炒房念头,怀着美好的愿望而来,带着满满的遗憾而去。

目前,随着全县房屋销售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广大群众的认识程度提高,对购房的关注度明显降温,县域内房地产市场未出现大规模的炒作现象。

为持续做好房地产管控工作,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坚持疏堵结合原则,严厉打击违规建设行为,严厉打击二手房和小产权房违规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非法销售、夸大宣传、哄抬价格等行为,查封各房屋销售场所,及时劝返外来购房人员,对个人私下违规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1人,对扰乱雄县市场秩序的外地中介从业人员进行训诫3人有效震慑了炒房行为。

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 严惩违法占地行为

4月5日从容城县有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以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该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县住建局、公安局联合对房地产市场及相关领域进行了严查。截至目前,全县总计查封售楼部7个、房产中介28家,拆除商砼搅拌企业1家,停产整改商砼搅拌企业16家、水泥砖生产企业15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10家。

国土和住建部门在全县开展的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中,共计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48处,清理土地面积140.94亩,清理树木374.3亩、43.19万株。

雄安周边限购再添6县(市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高阳县、白沟新城、定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清苑地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局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使房子回归住房属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后,须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本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对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本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本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含2017年4月1日后补缴情况),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向物价部门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本意见实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须于三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预备案手续,办理预备案手续后,所售出房源不允许更名,直到取得不动产证书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未办理预备案手续的房源视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见执行。

(六)对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区住建局负责解释。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我区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满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满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满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满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满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本区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车库、车位、小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住建部门做好对开发企业公布的剩余房源与网签情况检查对比工作,每周发布一次信息,对弄虚作假、捂盘惜售的予以处罚。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建部门督促开工并取得预售资格,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快手续办理进度,两个月内达到开工条件,一年内全部达到预售条件。如达不到上述开发强度,由住建局提供证明,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土地市场。

(六)没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条件;一经查实,由出售者承担购房加价部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追究开发企业和中介的法律责任。

(七)满城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三个月内供应住宅用地300亩以上,年底前供应住宅用地600亩以上,改善供求关系,平抑房价。

(八)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4日起实施。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高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高阳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县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向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县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县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即日起实施。

2017年4月5日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

    

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1)本地户籍家庭: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所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均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辖区内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我区户籍家庭提供商业性个人贷款;严禁任何家庭在我区购买第4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2)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3)在白沟新城辖区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非白沟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可以参照本地户籍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4)白沟新城引进的外来人才,凭居住证及组织人事局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参照白沟新城户籍家庭购房信贷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定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会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以下管控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守法经营

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严厉打击。

二、调整居民购房及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县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县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县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2)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1)在县城区无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县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2)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县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对在县城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本县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时应出具家庭户成员房屋信息、贷款记录查询结果。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由定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由住建局房管所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结果由定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定兴支行出具。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县物价局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物价局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且已出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到住建局房管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住建局房管所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向县物价局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局房管所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各有关部门加大管控力度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二)执法局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其中,集体土地上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未出让土地上、已出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国土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由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五)住建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公开预售许可楼盘;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查处未在住建局房管所备案、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停业整顿;未按要求进行停业整顿的,由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查封;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书面进行移交。

(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八)住建、国土、规划、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定兴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开展房地产市场管控专项行动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由住建局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售房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韩朝红兼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兼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七、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八、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1、居民家庭,是指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未分户成年子女的家庭户。

2、拥有住房情况,是指已登记确权的和已在房管所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的。)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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