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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企业在重霾笼罩下 还敢违法排污

发布时间:2016-12-20 09:50:42      来源:廊坊日报
摘要:12月9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以来,市大气办多次要求各县(市、区)上报停限产企业名单,反复要求各地各类涉气企业务必停限产到...
12月9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以来,市大气办多次要求各县(市、区)上报停限产企业名单,反复要求各地各类涉气企业务必停限产到位。这段时间以来,市政府反复要求,多次调度,严明法规,不断加大督导力度,特别是市政府派出的12个督导组最近已经连续在各县(市、区)驻县督导19天。19天里发现各类企业应停未停问题近200件。特别是应对第三轮污染过程(16日至21日),市政府反复要求各县(市、区)一定要加大对应停未停企业的检查、督导、打击力度,结果在三令五申之下、持续雾霾之下、将近爆表下,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应停未停、违法排污,应依法对违法排污者实施严厉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16日至19日4天,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使3个专家组预测可能爆表的日子变成了降低污染程度目标,使1个严重污染日变成了轻度污染,为年度退出倒排前十争取了机遇。在这期间,廊坊先后有几个县(市、区)阶段性爆表。19日上午,市区四个监测点,两个监测点短时间爆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岌岌可危。一年奋战的成果很可能在最近两天难以保持年度退十目标,难以完成我们和省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期待的有良好空气、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减少伤害的期望值。但仍有些企业嚣张抗法,在18日、19日濒临爆表之夜,全市竟发现有14家企业在重霾笼罩下还敢违法排污。而且驻大城永清两个督导组没有发现应停未停重点问题。

据了解,18日下午至19日上午11时,我市12个督导组共发现企业应停未停和散乱污无证违法排污问题14个。

三河市2个,均为散乱污无证违法排污问题:1、三河市杨庄镇杨庄第五装订厂,无排污许可证,本月曾被查封过,但又私自生产;2、三河市杨庄镇三河市金元印装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本月曾被查封过,但又私自生产。

大厂回族自治县2个,均为散乱污无证违法排污问题:1、大厂镇小厂村清真寺北50米无名肉联厂,属于违法生产企业,且违规使用燃煤锅炉,冒黑烟;2、大厂二村村委会南100米路西无名肉类加工厂,属于违法生产企业,且违规使用燃煤锅炉,冒黑烟。

香河县1个,为企业应停未停问题:香河高新产业示范区通利达纸业有限公司,在应停产名单内,检查时只限产50%。

廊坊开发区1个,为企业应停未停问题:芙蓉道华日家具,属开发区明令停产企业,检查时正在进行打磨、喷漆作业。

广阳区2个,均为散乱污无证违法排污问题:1、廊坊市中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检查时正在印刷作业,厂区产生浓烈VOC异味;2、廊坊市尖塔镇北凤道香邑·拉斐堡西南凯达标牌厂,无排污许可证,检查时正在激光切割亚克力塑料,有异味,产生粉尘。

安次区1个,为工地应停未停问题:银河南路廊坊福汇福特4s店南侧,检查时厂房正在施工,工程机械吊装、露天电焊、切割作业。

固安县3个,均为企业应停未停问题:1、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在应停产名单内,检查时仍在生产;2、固安泰利德化学有限公司,在应停产名单内,检查时仍在生产;3、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应停产名单内,检查时仍在生产。

霸州市1个,为散乱污无证违法排污问题:煎茶铺镇元里村口112国道南侧货架厂,无排污许可证,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烟尘。

文安县问题1个,为散乱污无证违法排污问题:赵各庄镇振峰塑料焊接厂,无排污许可证,厂内正在进行塑料焊接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市领导对驻固安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和广阳区督导组提出了重点表扬;对驻香河县、廊坊开发区、安次区、霸州市和文安县督导组提出表扬;对驻大城县、永清县督导组提出了深度督导警告。

对目前发现的14家问题企业,市领导表示要严肃认真地通报曝光,严肃认真地督导相关县(市、区)的相关企业,依法从重从快给予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县(市、区)存在的小散乱污企业久打不绝和没有落实十条举措导致一些企业反复违法排污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相关县(市、区)20日18点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检查,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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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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