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条例》修订时间长、难度大、协调部门多,修订的内容具有“全”、“减”、“增”、“严”四个特点。条文数量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85条。并且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另外,新《条例》增加和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加大对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修改与发布,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